可以到法院起訴,法院判決後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
(一)如果是訴訟離婚
可依據判決書,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執行機構負責執行下列生效法律文書: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二)如果是登記離婚
由於離婚協議書不是法院強制執行的對象,所以需要先起訴請求法院對協議書進行確認。
只有法院確認了協議的效力,才能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機構負責執行下列生效法律文書: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2)依法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
(3)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二、一方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怎麼辦
1、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是在離婚訴訟中發現對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行爲,一經認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2、如果一方在起訴離婚時就夫妻共同財產向法院申請了財產保全,法院也作出了財產保全的裁定,同時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查封、扣押或財產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而另一方仍然實施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行爲,人民法院這時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如果是在離婚以後另一方發現一方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訴訟時效爲兩年,從一方當事人發現對方隱藏、轉移共同財產等行爲之次日起計算。
綜上所述,在離婚以後一般會先按照離婚協議中的約定來執行離婚財產的分割,但是個人是並不具有強制執行裏的,如果一方拒絕履行離婚協議當中的內容的,那麼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由法院來強制執行約定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