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半年前轉移財產離婚時會不會受到影響
《民法典》規定婚前半年前轉移財產離婚時是受到影響的,只要是有轉移財產的行爲,不管是離婚前多久開始轉移,轉移的一方都應當少分或者是不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若是在離婚後發現有沒有分割的共同財產的,可以請求繼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結婚一年離婚財產轉移會不會合法
結婚一年,轉移離婚財產的不合法。根據法律規定,在離婚時,夫妻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法院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離婚後,如果一方發現另一方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三、離婚後再復婚夫妻財產會不會屬於個人財產
離婚後再復婚夫妻財產屬於個人財產。我國法律規定,以下財產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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