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中對合夥經營財產如何處理
離婚時合夥經營財產的分割從兩個方面來進行:
1、設立公司股東僅爲夫妻二人的,雙方可以協商分割股份,或繼續經營該公司;
也可以經雙方同意,一方將其享有的股份轉讓給第三人,取得轉讓收益,另一方繼續持有公司股份;
雙方既不能繼續共同經營該公司,也不能協商一致將一方股份轉讓給第三人,則依公司法相關規定對公司進行解散清算,依法進行分割。
2、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和他人經營合夥企業的,夫妻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夥人,離婚時可對合夥財產進行評估,確定合夥財產中夫妻共同財產的份額。對該共同財產份額,可以歸夫妻一方所有,由另一方給予補償;
也可以分割爲兩份,雙方以各自的份額入夥。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在現代社會,夫妻雙方離婚時遇到的最爲常見的問題就是財產分配的問題,處理離婚財產的大致規則是,不管是共同經營企業所得的財產還是上班工資,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都是由夫妻雙方協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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