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竟然要去立遺囑可以嗎?

老公竟然要去立遺囑可以嗎?

一、老公竟然要去立遺囑可以嗎?

1、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的全部內容。親筆遺囑既不能由他人代筆,也不能用打字機打印,只能由遺囑人自己用筆將其意思記錄下來,但遺囑人設立親筆遺囑不得以鉛筆及其他易於塗改的筆書寫。

2、須由遺囑人簽名。遺囑人簽名是親筆遺囑的基本要求,它既證明遺囑確爲遺囑人親自書寫的,也證明着遺囑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蓋章手印或畫押等方式無效。

3、遺囑人在親筆遺囑中須註明立遺囑的時間。遺囑中的時間記載是確定遺囑人的遺囑能力的準據,也是在有多份遺囑時確定各份遺囑先後的準據。遺囑中未註明日期的,或者所注的日期不具體的,例如,只註明年、月,而未寫日的,遺囑不能生效。親筆遺囑並不需要見證人。但是,打印出遺囑,然後只是簽名,註明年、月、日,它的效力是有爭議的,看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有相反證據證明該打印的遺囑並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認定爲無效遺囑。如果有數份遺囑,經過公證的遺囑效力最高;如果有數份經過公證的遺囑,日期爲最後日期的那份遺囑效力最高。最好是能夠自己書寫,應該有個人的筆跡爲證。

4、遺囑人必須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爲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有充分的認知與瞭解。限制行爲能力人、無民事行爲能力人不具有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

5、必須是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6、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自己的個人財產,不能是夫妻共同財產,否則,只能視爲部分無效,對自己所依法享有的份額,纔可以依據遺囑執行,而不能適用於整個房產。

二、立遺囑的限制情形

1、親筆遺囑不能代理,必須由遺囑人本人作出。

2、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才能採用口頭形式,而且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緊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立遺囑的,口頭遺囑失效。

3、如果遺囑人沒有事實死亡,而是在具備相關的法律條件下,經有關利害關係人的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後,遺囑也發生法律效力,利害關係人可以處分遺囑當事人的財產。如果在短期內遺囑人重新出現,那相應的財產可以退還遺囑人;如果時間較長,類如超過兩年以上以及財產出現了無法退還的情況,則受益人應當對遺囑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範圍內提供幫助,但法定義務人不受此限。

三、遺囑的法律效力

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爲,即遺囑是基於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預期法律後果的法律行爲。

2、急情況下,才能採用口頭形式,而且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因此失效。

3、遺囑是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爲。因爲遺囑是遺囑人生前以遺囑方式對其死亡後的財產歸屬問題所作的處分,死亡前還可以加以變更、撤銷,所以,遺囑必須以遺囑人的死亡作爲生效的條件。

關於我國的死者的遺囑的生效,很多人選擇去公證處進行公證,需要經過公證的遺囑才更加具有效力,因此也會減少很多爭議,此時需要注意的是,公民想要以設立遺囑的方式分配遺產的話,也是需要符合法定的遺囑生效的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