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贍養案件子女能否作爲代理人
民事訴訟案件的代理人包括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等,所以贍養案件的子女可以作不老人的代理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法定代理人無訴訟行爲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爲法定代理人代爲訴訟。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爲訴訟。第五十八條委託代理人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爲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爲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二、繼子女對繼父母有贍養責任嗎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從這一點可知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義務,那麼繼子女對於繼父母呢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可以知道,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但是由於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關係較爲特殊,在處理他們之間的贍養問題時候,就應該認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是否形成教育撫養關係。
如果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形成了教育撫養關係,那麼繼子女就應該成繼父母的贍養義務。
因爲繼父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與親生父母子女關係一致。
在繼父母身患疾病、生活困難,且繼子女已成年,具有贍養能力的情況下,繼子女應對繼父母承擔贍養義務。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贍養案件的老人如果沒有民事行爲能力的,由他的監護人代爲訴訟。
如果子女是其監護人的,子女可以作爲代理人蔘與贍養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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