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順位繼承人放棄繼承的程序是什麼?

第一順位繼承人放棄繼承的程序是什麼?

第一順序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但是必須由第一順序繼承人明示放棄繼承權的證明。最好是由放棄繼承權的人寫一份放棄繼承權的書面聲明或證明。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法定繼承,是指按照法律直接規定的繼承人範圍、繼承順序和遺產分配原則等進行財產繼承的一種繼承製度。法定繼承是一個強制性規範,除被繼承人生前依法以遺囑的方式改變外,其他任何人均無法改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法定繼承:被繼承人生前未設立遺囑繼承或遺贈,也沒有遺贈扶養協議的;全部無效或部分無效遺囑所涉及的遺產;遺囑未處分的部分遺產;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放棄繼承或受遺贈;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法定繼承人的範圍,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與喪偶女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其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即告成立。隸屬於第一順序的繼承人隨時可提出繼承遺產,亦可在遺產分割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未作明示放棄的,則視爲默認其繼承權。當其他繼承人故意拖延,導致繼承權無法實現時,主張分割遺產的繼承人可向法院提出繼承遺產訴訟,其他繼承人均爲被告。

綜上所述,遺產的繼承應當嚴格的遵守法律的規定,比如說如果有遺囑的話,那麼直接按照遺囑當中所規定的內容進行財產的分配即可,沒有遺囑情況之下第一順位的繼承人首先繼承,沒有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可以由第二順位繼承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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