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償權行使應當具備:
1、保險人因保險事故對第三者享有損失賠償請求權,首先保險事故的發生與第三者的過錯行爲須有因果關係,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據法律或合同規定,第三者對保險標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對其享有賠償請求權;
2、保險標的損失原因屬於保險責任範圍,保險人負有賠償義務,如果保險事故發生原因屬於除外責任,那麼保險人就不負有賠償責任,也就不會產生代位求償的問題;
3、保險人已經給付保險金,這是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前提條件,在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給付保險金前,被保險人仍具有對第三者的損害賠償權。我國《保險法》第60條即規定,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根據法律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可以依法或依約定向第三人提出賠償請求,如已取得賠償,保險人可以免去賠償責任。保險代位求償權的制度設計,雖具有防止被保險人獲得雙重利益的目的,但同樣也不允許保險人藉此獲得額外利益,損害被保險人的利益。因此,代位求償權的金額以給付的保險金額爲限,該金額低於第三者造成的損失的,保險人也僅能在此金額範圍內行使代位求償權。該規定符合代位權的立法目的,能更好得平衡保險人與第三者、被保險人之間的利益。
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即享有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因此,自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第三者即應向保險人履行給付保險責任範圍內的賠償金。因此,第三者未及時給付的,應支付遲延履行給保險人造成的資金損失。儘管我國保險法規定了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即享有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但在取得代位求償權後,其是否向第三者主張權利,何時向第三者主張權利,則是其意思自治的範疇,在其未向第三者主張賠償請求權的情形下,第三者未給付賠償金並不屬於遲延給付,故不應支付遲延給付的利息。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透過本篇文章的內容,希望能夠解答您所面臨代位求償權行使應當具備什麼要求的問題。平常我們可以多多學習瞭解法律知識,這樣在面臨法律問題需要解決時,我們就能夠透過學習到的法律知識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關的法律問題,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爲您匹配專業律師在線爲您提供幫助。
網站地圖有法律問題?徐州律師爲您在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