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懷孕期男方或者女方可以離婚麼
懷孕期是可以離婚的,但是,在女方懷孕期間男方一般是不能提出離婚的,只有在女方提出離婚或者有以下情況男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法院纔會准予離婚:
1、女方懷孕系婚後與他人通姦所致;
2、女方小產後,身體健康已恢復;
3、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的;
4、一方對他方有危害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二、女方怎麼纔可以單方面離婚
男方不同意離婚,女方可以透過訴訟方式單方面離婚。女方可以攜帶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起訴狀以及其副本向男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審理認爲,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調解無效會判決離婚。以下情形可以認爲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三、離婚兒女可不可以全部歸女方
離婚兒女是可以全部歸女方的。
法院判決子女撫養權糾紛時,是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的。如果孩子跟隨女方生活更有利於子女的成長,法院是會判決給女方的。法院確定撫養權時會綜合考慮孩子現在的生活狀態、雙方的工作收入以及其他因素等,一般兩週歲以下的孩子由女方撫養,八週歲以上的還要聽取孩子的意見。一方撫養孩子,另一方支付撫養費。
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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