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後多長時間可以辦離婚證

一、結婚後多長時間可以辦離婚

結婚後多長時間可以辦離婚證

法律上並沒有規定結婚之後多久纔可以申請辦理離婚。結婚時間的長短與能否離婚無關。不論結婚多久,一方或雙方想要解除婚姻關係,均可以透過訴訟離婚或者協議離婚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

但是協議離婚程序開始啓動之後因爲民法典的施行,必須有30天的離婚冷靜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施以後,民政部對婚姻登記程序進行調整,民法典也對離婚冷靜期有了明確的規定,在離婚程序中增加冷靜期。新調整後的調整離婚登記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發證五個階段。

第一步,帶材料初審並拿回執單。

夫妻雙方拿着結婚證、本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現場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工作人員進行初審,如果有一本結婚證丟失,在該名當事人書面聲明遺失後按照另一本結婚證辦理,若兩本遺失則需要雙方書面聲明遺失併到檔案室調取出結婚登記檔案複印件,加蓋檔案專用章,再進行辦理。初審好之後發給雙方《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雙方回家去。

第二步,等待三十天離婚冷靜期。

夫妻雙方在拿到前述回執單後,冷靜下來,度過三十天。在這三十天裏,如果反悔,不想離婚了,可以這樣做:

1.主動撤回:拿着本人身份證和前述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須書面說明),到當初發回執單的婚姻登記機關親自現場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工作人員覈實無誤後,換來一份《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

2.被動撤回:如果沒時間去撤回,那麼自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也就是拿到回執單後的六十天內),不要去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證。(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三步,過了冷靜期,仍要離婚,三十天內拿材料去換離婚證。

過了三十天的冷靜期之後,雙方仍然決定要離婚,那麼在期限屆滿後的三十日內(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爲期限屆滿的日期),雙方拿着離婚協議書(需載明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協商一致)三份、結婚證、兩張兩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和身份證,共同親自到前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二、領證半年離婚彩禮退多少

領證半年離婚彩禮退多少這個問題沒有明確規定,而且,領證半年離婚不代表一定可以讓女方退回彩禮。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目前,我國關於離婚的方式主要有兩種,包括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但無論是哪一種方式,當前均無法讓夫妻馬上解除婚姻關係。相比之下,協議離婚在經歷了30天的冷靜期之後,那麼最快第31天的時候,雙方就可以共同向民政局申請離婚,此時滿足離婚條件,且離婚材料準備齊全,纔有可能馬上領取到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