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棄繼承權是否就等於放棄所有權
放棄繼承權不等於放棄所有權。遺產繼承權指繼承人根據法律的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享有的承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
所有權是指對所有物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爲放棄受遺贈。
二、繼子繼女是否有權繼承遺產
繼子女是否可以繼承繼父母的財產,取決於雙方是否形成了扶養關係。
民法典規定,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
也就是說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形成扶養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間屬於法律擬製血親,具有與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權利義務關係。繼子女有權繼承繼父母的遺產。
根據我國司法實踐,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可以認定繼父母子女間存在撫養關係:
(1)生父母再婚時,繼子女屬未成年人。
(2)繼父母承擔了繼子女全部或部分撫養費用。
(3)撫養事實持續時間足夠長。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三、繼承人犯罪後是否還有繼承權
繼承人有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爲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遺棄而殺害其他繼承人、遺棄被繼承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僞造或者篡改、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行爲之一的,喪失繼承權。其他犯罪,如搶劫罪等,並不因此喪失繼承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爲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僞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爲,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爲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爲的,喪失受遺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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