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兄弟的子女能否代位繼承
民法典中規定,兄弟的子女能代位繼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代位繼承製度是法定繼承中一項重要的制度。代位繼承主要是指具有法定繼承權的人因主客觀原因不能繼承時,由其直系晚輩血親按照該繼承人的繼承地位和順序,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制度。在代位繼承中,具有法定繼承權的人稱爲被代位繼承人;
按照被代位繼承人的地位和順序繼承遺產的人稱爲代位繼承人。
二、代位繼承的法律特徵
1、被代位繼承人只限於被繼承人的先死子女。
其他被繼承人的繼承人若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不發生代位繼承。
只有在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才發生代位繼承。
於繼承開始後被繼承人的子女才死亡的或者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人不是繼承人的子女而是其他繼承人的,均不能發生代位繼承。
當然,這裏的子女包括被繼承人的親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
2、代位繼承人只限於被代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即只有被代位人的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等,纔可以成爲代位人,並不受輩分限制。
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親生子女的養子女可以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可以代位繼承;
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的養子女可以代位繼承。
但被代位人的其他近親屬不得代位繼承。
被代位人的配偶若具備成爲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條件的,則依現行法的規定其獨立地作爲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蔘加繼承,並且其是否能夠繼承不影響其晚輩直系血親的代爲繼承權。
3、代位繼承人作爲第一順序繼承人蔘加繼承,一般只能繼承被代爲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
代位繼承人雖作爲第一順序的繼承人蔘加繼承,但其並不是直接繼承自己應繼承的遺產份額,而是代位繼承被代爲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正因爲如此,代位繼承又稱爲間接繼承。
所以,代位繼承人爲數人的,原則上由數個代位繼承人平分被代爲人應繼承的份額,而不能由數個代位繼承人於其他繼承人一同按人分配被繼承人的遺產。
但這僅是例外。
4、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子女具備喪失繼承權的條件且被法院判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
關於代爲繼承權的性質有固有權與代位權兩種不同學說。
依固有權說,代位繼承人蔘加繼承是其本身固有的權利,並不以代爲人是否有繼承權爲轉移。
依代位權說,代位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不是基於其本身固有的權利,而是被代位繼承人蔘加繼承的,因此被代位繼承人喪失或者放棄繼承權的,一般不應發生代位繼承。
小編對此問題的回答如上,在我國法律中規定,兄弟的子女能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製度是法定繼承中一項重要的制度,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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