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無效婚姻糾紛案件如何宣告?

案件管轄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由結婚登記機關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並將生效的判決書寄送當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家庭無效婚姻糾紛案件如何宣告?

我國法律規定屬於無效婚姻的情形主要有:重婚的,禁止結婚親屬關係的,患有不應結婚的疾病的,未達法定婚齡的這幾種情形。

(一)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

有權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以未到法定婚齡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係人,爲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二)法律文書名稱以及當事人稱謂

宣告婚姻無效糾紛案件與一般離婚案件有所區別,有其自身特點。啓動訴訟程序的法律文書名稱不宜寫作《民事起訴狀》,可爲《宣告婚姻無效申請書》。同時,不宜將當事人列爲“原告”、“被告”,而應稱爲申請人、被申請人。

(三)程序上的特別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原告如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對於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不允許當事人上訴以及申訴。

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調解不成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訴。

人民法院在審理有關案件的過程中發現存在無效婚姻的情況時,可依法確認其無效。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請求宣告婚姻無效的案件,必須是申請時該婚姻仍然具有法律規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否則不予支援。如,結婚時男女雙方或一方未到法定婚齡,但隨着時間的推移,如男女雙方均已符合法定婚齡後,再以結婚時未達法定婚齡爲由請求宣告婚姻無效的,依法不予支援。因爲男女雙方已經達到法定婚齡,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其婚姻轉化爲有效婚姻,不能再主張宣告無效。此時想解除婚姻關係只能起訴離婚而不是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民法典》明確規定了結婚必備條件和禁止條件,只有符合結婚的條件並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婚姻,纔是合法的婚姻,具有法律效力。欠缺結婚實質條件的婚姻是絕對無效的,無效婚姻自始無效,從一開始就不發生法律效力,在婚姻當事人之間不產生夫妻間的法律義務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