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撫卹金是子女放棄繼承權的主體嗎?

死亡撫卹金是子女放棄繼承權的主體嗎?

一、死亡撫卹金是子女放棄繼承權的主體嗎

並不是,死亡的撫卹金不是遺產,因此不適用繼承。死亡的撫卹金是因爲親人死亡,給家庭生活帶來困難,造成生活下降給予的補償,應該按照死者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分配,也就是說,凡是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都有資格獲得,不屬於死者生前供養的,不能分配。

原則上,撫卹金的分割不按遺產繼承的處理原則,只是可以參照遺產繼承的分割原則。大伯不盡贍養義務對他可以分得的撫卹金影響不大。但對大伯繼承遺產時可能會產生影響。死亡撫卹金是公民所在單位在公民死亡後按照有關規定發放給死者近親屬或撫養人的生活補助費,同時具有一定精神撫慰的內容。

給付對象是死者近親屬或撫養人,性質是對死者近親屬的一種經濟方面的幫助或撫慰,是用於優撫和救濟死者近親屬,特別是依靠死者生活而無經濟來源的未成年人或喪失勞動能力的直系親屬,是對死者近親屬精神痛苦的一種撫慰。對於死亡撫卹金的處理可參照法律中的遺產處理原則予以合理分割,並應適當照顧無經濟來源的未成年人或喪失勞動能力的直系親屬。

二、繼承人能放棄繼承權嗎

這個問題需要分情況討論:

第一、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作爲繼承人的,不能放棄繼承權,其代理人也不能代爲放棄繼承權;

第二、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作爲繼承人的,可以放棄繼承權,但必須要有明確的表示,而且不得附加任何條件。

如果沒有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則視爲接受繼承,意思表示的作出時間是在被繼承人死亡,繼承開始後遺產處理前。

同時還要注意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其放棄繼承;如果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需要有本人承認,或者有其他充分的證據證明,也應當認定有效。

死亡撫卹金並不是子女放棄繼承權的主體,公民可以放棄繼承權,需要在繼承開始之後遺產處理之前作出放棄的表示,最好寫書面的放棄材料;繼承開始後沒有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的,視爲接受繼承,可以按照被繼承人的遺囑分配遺產,沒有留下遺囑的按照法定順序分割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