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後財產糾紛的注意事項是哪些?
離婚登記是指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按照法律規定解除現存婚姻關係所採取的一種行政程序。當事人協議離婚時達成了財產分割協議,離婚後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而發生糾紛,由此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實踐中,離婚後出現財產糾紛的情形多爲一方在離婚時隱瞞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或其他收益,離婚後,另一方發現了這些財產,從而主張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而產生的糾紛。此類案件的訴訟時效爲兩年。
還應注意,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向人民法院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應當在協議離婚後1年內提出。
此外,當事人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但當事人事後不履行的,該協議本身並無強制執行力,當事人還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對其效力作出認定,方纔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離婚案件的案由的情況有很多種,在記錄的時候要根據具體情況來書寫,因離婚後財產糾紛提起的訴訟,應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可以準備相關材料進行訴訟解決。
二、離婚案件能夠撤訴嗎
答案是肯定的。起訴離婚後,原告能夠申請撤回訴訟,即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原告能夠書面或口頭向法院提出撤回離婚訴訟的要求。
但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將根據某些情況撤回訴訟。例如,申請撤回訴訟的人是提起訴訟的當事人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特別授權的委託代理人;撤回訴訟的申請是自願的,而不是被迫的;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即撤回訴訟不得侵犯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規避法律;撤回訴訟的申請必須在判決前提出。法院裁定撤回訴訟的,不再繼續行駛判決權,訴訟結束,原告撤回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如果離婚訴訟達到一半,只要法院沒有宣佈判決,它仍然能夠撤回訴訟。
離婚案件是法定必須進行調解的案件,因爲離婚案件並不是那麼單一,其中還摻雜着感情因素,經法院調解,因一方放不下多年感情或者對方悔過而和好,原告撤訴的案件時有發生。當事人一旦撤訴,即案件終結,如果當事人事後反悔的,需六個月後重新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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