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撫養孫子是否能要孫子贍養
喪失子女的老人,孫子孫女有能力贍養老人的應盡到贍養義務。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二、子女不贍養老人是否能分得家產
1、繼承開始後,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辦理,如果遺囑中明確子女可以繼承遺產,即使子女沒有贍養老人,也可以繼承相應的遺產份額。
2、繼承開始後,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在法定繼承中,子女雖然是第一順序繼承人,但是,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子女,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所以不贍養來人的子女是有可能分不到遺產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三、孫子代位繼承是否具有贍養義務
我國法律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而具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不盡贍養義務的,在代位繼承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因此,孫子的贍養義務與是否代爲繼承無關,只要孫子女具有負擔能力,且祖父母的子女已經死亡的,孫子女就具有贍養義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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