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法院訴前調解需冷靜期嗎?

不需要,離婚冷靜期就是屬於離婚的考慮期,一般是從登記離婚開始算起,只要過了三十天之後確定要離婚的話,那麼就可以辦理離婚手續,但這一規定只適用於協議離婚,如果是走訴訟程序那麼就可以按之前的規定來進行處理。

離婚法院訴前調解需冷靜期嗎?

訴前調解,顧名思義就是起訴前的調解。具體而言,就是當下定決心走進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時,法院並不立即立案,而是將起訴材料收下,開一個已收取材料的單子給,在45天內會通知能否成功立案。法院這邊的工作程序是將收取的立案材料直接分到承辦法官手中,由他先與被告聯繫,確認被告地址和身份是否正確。然後,他會通知雙方當事人一起到法院接受法官主持下的訴前調解。整個訴前調解過程,類似於一場法院談話,法官會詢問雙方的基本情況、離婚的原因、夫妻財產的基本情況以及是否第一次訴訟等問題。如果法院能夠調解離婚,會當庭開出交訴訟費的單據,讓當事人補交訴訟費後,出具調解書來解除雙方婚姻關係。

如果當庭調解和好,則將立案材料退回,無需繳納任何費用。如果調解失敗的話,法院也會開出交納訴訟費的單據給原告,讓原告預先繳納相關費用,案件算是立案成功。對於離婚的案件,原則上他們都會進行訴前調解,其他的法院進行庭前調解的可能性比較大。

離婚案件中的法官會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進行調解的安排。大部分的法官會選擇在原告訴請、被告答辯、證據交換質證完成後,方能進行調解工作。這樣做的好處在於,這個時候不僅法官對於案件的情況有了大致的瞭解,孰是孰非心裏已有了基本掌握,而且當事人透過質證的較量也對自己的實力有了一個正確估計,可能對之前不肯放棄的條件做出適當讓步,在法官的適當引導下,比較容易達成調解。

雖然離婚冷靜期的時間一共有30天,可是離婚冷靜期對夫妻雙方並不會造成太大的影響,離婚本身就需要謹慎做決定,如果雙方足夠冷靜做出的這一決定,一般也不會在離婚冷靜期內再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一方撤銷離婚申請,另一方堅持離婚的,只能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