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中的過錯推定原則是可以採用的嗎?

一、《侵權責任法》中的過錯推定原則是可以採用的嗎?

侵權責任法中的過錯推定原則是可以採用的嗎?

《侵權責任法》已經失效,相關內容被《民法典》所取代,因此按照《民法典》中的規定:過錯推定原則是可以採用的。侵權行爲,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知識產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違法行爲。侵權行爲發生後,在侵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就產生了特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即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

二、構成侵權行爲的情況有哪些?

1、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造成的侵權行爲;

2、產品質量責任;

3、高度危險作業的侵權責任;

4、危害環境的侵權責任;

5、施工造成的侵權責任;

6、建築物及其附屬物造成的侵權責任;

7、飼養動物造成的侵權責任等等。

特殊侵權責任實行過錯推定或無過錯責任。受害人追究加害人的責任,只要證明三個方面:自己有損害;加害人有加害行爲;損害與加害行爲有因果關係。加害人要免除自己的責任,要根據法律證明符合法定的免責條款或自己沒有過錯。

三、侵權行爲分爲哪幾類?

1、一般侵權行爲和特殊侵權行爲,這是侵權行爲的最基本分類。

一般侵權行爲是指行爲人因爲過錯而實施的、法律知識大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和侵權責任一般構成要件以認定的侵權行爲;特殊侵權行爲,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而不以行爲人具有主觀過錯、適用無過錯原則或過錯推定原則歸責的侵權行爲。

2、單獨侵權行爲和共同侵權行爲。

這種分類是根據侵權行爲人的人數多少劃分的侵權行爲類型,一人即爲單獨行爲。

3、積極侵權行爲與消極侵權行爲。

我國相關的法律中對於確認或者劃分侵權責任的方式有着明確的規定,其中過錯推定原則就是非常常用的一種方式,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可以採取合理的確認侵權責任的行爲或者是原則。如果對於雙方的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向法院進行起訴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