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撫養子女一方能否私自改姓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規定,撫養子女的一方不能擅自變更子女姓氏,擅自變更的,另一方可以要求恢復姓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九條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養費。父或者母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爲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當責令恢復原姓氏。
二、起訴變更子女撫養權需要哪些材料
變更撫養權訴訟準備好以下材料、證據:
1、變更撫養權起訴狀,起訴狀內容包括雙方身份資訊、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結語和日期。
在事實和理由部分,要充分說明對方不適合繼續撫養孩子,變更撫養後自己有能力撫養孩子等內容。
2、身份證複印件。
3、孩子出生證明。
4、離婚證複印件,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複印件。
5、證據材料:
當事人提交的書證用A4紙單面複印並整理成冊,主要蒐集以下材料:
(1)對方工作單位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以證明其收入及工作變動情況。
(2)與對方的鄰居、朋友處請求其出具對方長期不良嗜好的證明,或者請求其出具對方未盡到撫養義務、虐待子女的說明;
(3)如經常變更居住地,可向對方租房的房屋所有權人瞭解其簽訂租賃合同的情況;
(4)如因對方拖欠債權人的債務,可向對方的債權人請求其出具存在債權債務關係的證明;
(5)如對方患有嚴重疾病或傷殘的,需要醫療及醫學鑑定部門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
(6)提起訴訟的當事人自己的工資單等收入證明,證實自己有撫養孩子的能力。
6、證據材料清單詳細列明所提交材料的名稱、頁數及份數,並在備註欄註明各項材料是原件或複印件。
依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規定,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能擅自變更子女的姓氏,如果擅自變更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請求恢復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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