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人離婚是否能自己立戶
女人離婚能自己立戶,單獨立戶需要具備移動條件,否則無法單獨立戶。
公民分戶應按如下規定辦理:
1、公民分戶的標準是一家雖同居一處,但經濟獨立,分別生活,可以分別立戶。
2、分戶的條件是實際住房有兩個以上自然間,且單獨生活。單元樓房的分戶僅限於離婚分戶,筒子樓的分戶按平房分戶辦理。
自建房等違章建築不予分戶。
《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第八條
戶口登記以戶爲單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址、同一成套合法固定住所內的常住人口,立爲一戶。
單身居住的,可以單立爲一戶。一般住家戶以家庭爲單位立戶。非住宅用房和違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立戶。
二、殘疾人是否能辦離婚
殘疾人能辦離婚。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也包括離婚自由。
如果是身體殘疾或者精神殘疾但是仍然能夠控制和辨認自己行爲能力的,可以選擇協議離婚或者訴訟方式離婚。如果是不能控制自己的精神殘疾人,想要離婚的,只能透過訴訟方式離婚。並且應當在離婚前先變更監護人。
1、協議離婚:如果雙方能就離婚、子女的撫養、財產的分割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雙方親自攜帶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和離婚協議書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2、訴訟離婚:如果雙方不能就以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想要離婚的一方可以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離婚,被告經常居住地和住所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法院審理認爲夫妻感情破裂的,會判決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三、一級殘疾人是否能離婚
一級殘疾人能離婚。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也包括離婚自由。
如果是身體殘疾或者精神殘疾但是仍然能夠控制和辨認自己行爲能力的,可以選擇協議離婚或者訴訟方式離婚。如果是不能控制自己的精神殘疾人,想要離婚的,只能透過訴訟方式離婚。並且應當在離婚前先變更監護人。
1.協議離婚:如果雙方能就離婚、子女的撫養、財產的分割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雙方親自攜帶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和離婚協議書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2.訴訟離婚:如果雙方不能就以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想要離婚的一方可以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離婚,被告經常居住地和住所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法院審理認爲夫妻感情破裂的,會判決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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