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遺囑光簽字不公證有效嗎
民法典規定,公證並不是遺囑生效的實質要件,訂立遺囑的被繼承人有民事行爲能力,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爲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效:
(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一千一百四十條【遺囑見證人資格的限制性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爲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二、辦理遺囑公證要哪些手續
1、申請。
遺囑人辦理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遺囑人住所地或者遺囑行爲發生地公證處提出申請。
親自到公證處有困難的,遺囑人可透過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指派公證人員到其住所或者臨時處所辦理。
申辦遺囑公證,遺囑人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交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身份證件以及遺囑涉及的不動產、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產權憑證的財產的產權證明,此外遺囑人還需提交公證人員認爲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2、審查。
根據《公證法》的規定,公證處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審查:
遺囑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遺囑人所處分的財產是其個人財產;
遺囑內容是否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內容是否完備,文字表述是否準確,簽名、製作日期是否齊全;
辦證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3、出具公證書。
透過審查的,公證處應當出具公證書。
公證遺囑採用打印形式。
遺囑人根據遺囑原稿覈對後,應當在打印的公證遺囑上簽名。
公證處對遺囑公證卷應當列爲密卷儲存。
遺囑人死亡後,轉爲普通卷儲存。
公證遺囑生效前,遺屬卷宗不得對外借閱,公證人員亦不得對外透露遺囑內容。
透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由被繼承人簽字的遺囑,即使沒有公證,符合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意思表示真實;
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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