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遺囑需要的條件是什麼?

立遺囑需要的條件是什麼?

一、立遺囑需要的條件是什麼?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立遺囑能力。

2、遺囑內容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3、遺囑處分的遺產只能是個人合法所有的財產,處分其他財產無效。

4、遺囑中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5、遺囑人立遺囑時神志清醒,不存在被強迫或者欺騙的情形。

6、如果繼承人之中有人缺乏勞動能力、生活極度困難,遺囑中必須要給這樣的繼承人保留一定的遺產份額。

7、病危時的口頭遺囑必須要有兩個以上的人做見證,而且這兩個人本身不能是繼承人或與繼承人有利害關係。

二、遺囑生效時間

因爲遺囑是遺囑人生前以遺囑方式對其死亡後的財產歸屬問題所作的處分,死亡前還可以加以變更、撤銷,所以,遺囑必須以遺囑人的死亡作爲生效的條件。

1、對受遺贈人接受遺產期限作了規制。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爲放棄受遺贈。

2、對繼承權受到侵害請求法院保護的期限作了規制。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爲3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3、如果受遺贈人在法定時間內不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其繼承權就不再受法律保護;如果遺產承受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繼承權受到侵害,不在法定期間起訴,就喪失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護的權利。

遺囑是可以作爲遺產分配的相關憑證,但前提條件是遺囑有效,所以在涉及到遺產繼承的相關訴訟案件中,司法機關首先要對遺囑是否有效進行合法的認定,如果遺囑無效的話,則是不可以按照遺囑的條款進行遺產分割的,這時可以按照法定繼承的方法進行處理。

在我國的遺囑繼承的規定中,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遺囑就是繼承人之間分割遺產的主要依據,但是如果是繼承人之間對遺囑的效力或者是遺囑的真實性有糾紛的,此時也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請求人民法院確認遺囑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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