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離婚訴訟分割財產價值如何確定
起訴離婚時,分割財產的價值可以由雙方協商確定,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司法鑑定,確定財產的價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六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二、離婚共同財產分割方法有哪些
妻協議離婚或起訴離婚後,往往對共同財產的分割爭議不下,沒有好的處理意見。
一般地,夫妻離婚時對於共同財產的分割,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采用平均分配的原則。
分割的方法主要有:
1、實物分割,這是最常用的方法。
一般經估價後,夫妻的很多共同財產如分割了就容易影響其使用價值,所以爲了不影響財物的使用價值,在各財物價值基本均等的情況下采用實物分割的方式。
2、價金分割。
通常夫妻兩人都不想分得某些財物,或者財物不能分割,或者分割後其使用價值降低、消失,那麼可把該財物變賣,對所賣得的價金進行均分。
3、價格補償。
一些財物不能分割,一方取得該共同財產後,需補償另一方相當於一半的價格。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離婚時,就共同財產價值產生爭議的,可以由雙方協商確定,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共同委託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財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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