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年齡未到能否主張婚姻無效
未到法定婚齡是婚姻無效的情形之一。我國民法典規定的結婚年齡是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如有一方年齡小於這個標準的,就屬於未到法定婚齡,婚姻的兩位當事人及未到法定婚齡一方的近親屬都有權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但有一個時間上的限制:
如果在起訴時雙方年齡已經達到法定婚齡標準了,這一訴訟請求將不會得到支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十條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訴訟時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二、民法典中婚姻無效的情形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與原先婚姻法的規定相比,刪除了“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情形,這一改動與禁止結婚條文的改動相一致。
結婚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需要謹慎而行。
結婚時如有一方或雙方未達到民法典規定的結婚年齡,是可以被主張婚姻無效的,這一風險直到雙方均達到年齡之後才能消除。
因此何不等一等,爲自己負責也爲他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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