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同時約定給其他人效力是有效的嗎?

一、放棄繼承同時約定給其他人效力是有效的嗎?

放棄繼承同時約定給其他人效力是有效的嗎?

放棄繼承同時約定給其他人效力是有效的。放棄繼承權的相關聲明不是必須要辦理公證,當事人自願放棄繼承權,並且也有書面憑證的話不辦理公證也受到法律保護。強制性要求進行公證的書面文書是很少的,在放棄繼承權後,其他人不能強制性的要求當事人在辦理公證,但以後也就失去繼承權了。

二、喪失繼承權的情形有哪些?

(1)爲了早點繼承財產,故意將擁有財產的主體(也就是我們說的被繼承人)殺害

不管是因爲什麼原因具有其中一種殺人的動機,只要是故意對被繼承人實施了殺害行爲的(不論最終是否造成了被繼承人的死亡),都會依法被法院剝奪期其繼承權,如果是意外情況不小心將被繼承人殺害的,或者不是殺害而是故意傷害被繼承人的,後果不管是被繼承人死亡的,都不會喪失其繼承權。殺害的不是被繼承人本人的,也不會喪失繼承權。

(2)繼承人有幾個的,爲了爭奪繼承權而把其他繼承人殺害的。

當然這種情況主要是以爭奪繼承權爲目的而把其他繼承人殺害的,會失去繼承的權利。目的不是爲了爭奪財產的,不知道是出於什麼目的把其他繼承人殺害的,會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會因爲殺害了其他繼承人而失去繼承的權利。

(3)對被繼承者實施暴力等虐待現象或者遺棄的。

遺棄被繼承者的繼承人主要是因爲被繼承者沒有的生活能力,需要照料,而繼承人不履行此義務,對其遺棄的。對老人的生活狀況不管不問,放在一邊的。虐待主要是指繼承人具有暴力傾向,且把矛頭指向被繼承人的,以非法手段對其捱打等,情節嚴重的直接判決喪失繼承權,而情節不是很嚴重的,需要由法院根據被繼承人被虐待的時間,被虐待的程度以及繼承人的悔改態度來判決是否讓繼承者失去繼承權。

(4)對遺囑進行僞造,造假的情節嚴重的,將喪失繼承權

就是對原本的遺囑做出了不合法的改變,歪曲事實,充當被繼承人自立遺囑的,或者私自毀滅遺囑後擅自假造遺囑的,以不合法的手段對被繼承人進行威脅讓其根據自己的想法來立遺囑的,控制了他人的人事自由權,若出現這幾種中的任何一種,直接喪失其繼承權。如果對其是否應該撤銷繼承權而產生了糾紛,則由法院來判斷推理,從而判決是否擁有繼承權,但是,判決下來的任何一種結果,都應該接受並且服從,承擔其後果責任。

我國相關的法律中對於當事人放棄繼承的情形和可能會導致的結果有着明確的規定的,並且因爲放棄了繼承權利從而將繼承的財產等內容繼承給他人的,只要繼承雙方的意見是一致的,並且符合法律規定的相關流程的,就是受到法律認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