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申請財產保護需要提供擔保嗎?

一、離婚申請財產保護需要提供擔保嗎?

離婚申請財產保護需要提供擔保嗎?

1、離婚申請財產保護可能需要提供擔保、也有可能不需要。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2、只有在訴訟爭議的財產存在毀損、滅失等危險,或者有證據表明被申請人可能採取隱匿、轉移、出賣其財產的,人民法院方可依職權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範圍應當限於當事人爭議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數額並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作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4、離婚訴前財產保全,由當事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在人民法院採取訴前財產保全後,申請人起訴的,可以向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

二、財產保全申請書之中需要註明哪些事項?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並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保全人與被保全人的身份、送達地址、聯繫方式

(二)請求事項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三)請求保全數額或者爭議標的;

(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資訊或者具體的被保全財產線索;

(五)爲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財產資訊或資信證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擔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法律文書生效後,進入執行程序前,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應當寫明生效法律文書的製作機關、文號和主要內容,並附生效法律文書副本。

公民向法院起訴離婚之後,若是發現如果不採取相應的措施,對方將會實施轉移共同財產等的損害自己財產的行爲,那麼公民可以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的請求。提出此請求的時候,需要說明保全數額、需要被保全的理由等的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