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贈與財產有瑕疵贈與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一般贈與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需要承擔責任。但如果存在下列兩種情況的,則贈與人需要對贈與物的瑕疵承擔責任:
一、贈與人故意不告知受贈人贈與財產存在瑕疵導致受贈人受到損失的,或者贈與人對於贈與財產作出保證,保證其沒有瑕疵導致受贈人受到損失的。
二、贈與是附義務的。此時贈與人需要在受贈人所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條
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贈與人不履行贈與合同是否要承擔違約責任
贈與人不履行贈與合同,不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這說明如果只是一般贈與合同,贈與人可以隨意撤銷贈與。贈與人既可以任意撤銷贈與,受贈人也就不能請求贈與人履行,自然不構成不履行贈與的違約責任。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三、夫妻共有財產一方是否有權寫遺屬贈與別人
對於夫妻共有財產如果沒有經過夫妻雙方協商一致,一方無權擅自將其寫在遺囑裏贈與別人;如果經過雙方協商後對方同意的,則一方可以將屬於夫妻共有的遺產寫在遺囑裏贈與別人。
對於夫妻共同財產雙方有平等的處理權,一方不得擅自處置,一方在立遺囑時只能對於共同財產中屬於自己的那部分進行處理,而不能處理屬於對方的部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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