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買賣婚姻哪些機關管買賣婚姻怎麼處理
民政局的婚姻登記管理處或者人民法院管理買賣婚姻。當事人因買賣婚姻受到傷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侵害行爲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如果情節惡劣,可以按照拐賣婦女、兒童罪處理,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爲。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二、非法同居財產怎麼處理如何解除婚姻關係
非法同居期間的財產處理方法如下:
1、同居後一方的收入或財產,原則上歸該方當事人所有;
2、同居後共同購置的財產屬當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確定按份共有;
3、同居後的約定財產按約定處理;
4、因人身關係取得的財產歸該當事人所有;
5、繼受取得的財產歸繼受取得人所有。
在雙方不願意繼續同居時,雙方簽訂解除同居關係協議,就同居期間的財產、債務,甚至包括感情、子女等事項做出妥善處理,雖法律未明文規定可以透過協議解除同居關係,因此種協議未違反法律,可以達到解除同居關係的目的,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但同居畢竟是同居者人生的大事,爲了做到穩妥,特別是考慮有關子女撫養、財產分割以及以後再婚等問題,建議同居雙方透過訴訟方式解除同居關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三、沒有領結婚證是事實婚姻,離婚怎麼處理
事實婚姻離婚應當先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去民政部門補辦結婚登記,之後再透過協議離婚或者訴訟的方式離婚。
1、如果雙方能就離婚、子女的撫養、財產的分割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
可以雙方親自攜帶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和離婚協議書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2、如果雙方不能就以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想要離婚的一方可以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離婚;
被告經常居住地和住所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法院審理認爲夫妻感情破裂的,會判決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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