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內地與香港夫妻財產認定製度的差別

衆所周知,香港和內地法院民商事案件判決大部分都可以相互認可和執行。

中國內地與香港夫妻財產認定製度的差別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一個離婚案件國內法院或者香港法院均有管轄權,香港和內地夫妻財產認定製度的差別就成了選擇管轄法院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香港與內地在夫妻共同財產認定方面主要存在着如下幾方面的重大差別:

一、原則性區別

在中國內地婚姻法中有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概念,一般情況下,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均視爲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在香港的婚姻家事法中並沒有我們內地的夫妻共同財產制;夫妻雙方結婚以後,一方的財產並不當然地成爲另一方的共同財產;離婚之時,原則上也是各自財產屬於各自所有而被各自帶走。

當然,在夫妻發生離婚糾紛,香港法院也會全面考慮一些因素,比如夫妻雙方各自的職業與賺錢能力;各自的年齡和結婚期間的長短;夫妻各自的操守以及對於家庭的貢獻等來合理公平地決定財產的分配。

二、關於房產製度的區別

內地存在夫妻共同財產制,因此凡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房產,不管是以誰的名義出資,也不管房產證上寫的是誰的名字,一般均視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夫妻雙方平均分配。

當然,如果是婚前男方或者女方購買的房產,結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共同還貸,那麼離婚時就共同還貸及增值部分,另一方也是有權要求平分的。

香港的婚姻家事法律中卻規定,以夫妻一方名義和一方個人金錢購買的房產,無論在結婚前還是在結婚後,一般來說登記在誰名下即爲誰所有,另外一方配偶是無權享有一半財產權利的。

但是,法官在處理具體的離婚案件中房產分割時,通常會考慮夫妻雙方自身的賺錢能力,經濟實力以及夫妻雙方爲家庭做出的貢獻大小,再進行公平合理的分配。

比如婚前房子雖然是丈夫一方完全出錢購買,且登記在丈夫名下,但妻子爲整個家庭中做出了重大貢獻,不上班在家做全職太太、相夫教子照顧家庭與孩子,而且在離婚後女方自身沒有經濟能力去再購買房產,此時,爲了公平起見,法官通常會要求丈夫一方支付妻子一筆購買住房的補償金。

三、關於債務制度的區別

在內地,我們知道如果夫妻雙方中的一人借錢後,如果所借金錢是用於家庭共同開銷或生活或去經營夫妻店共同創業等,此時所負債務就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當然,如果能夠證明借款僅用於夫妻一方之個人用途,與自己毫無關係,則不用承擔該債務。

香港無夫妻共同財產制度,夫妻一方無需對另一方在婚前或婚後的任何債務承擔責任。

(四)關於贍養制度的區別

分析了內地和香港夫妻財產認定的區別就不得不闡述香港法中離婚時的贍養制度,該制度是對夫妻離婚時弱勢一方的權利保障。

內地法律規定了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同時,在《民法典》中也有關於離婚時的補償及幫助規定,但是內地相較於香港,補償數額較少。

香港法律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均有權要求另外一方負扶養責任。

如果一方有能力扶養而不扶養另一方,可以要求法院頒佈命令執行該義務。

同時,在香港離婚時,如果其中一方有經濟困難或婚姻存續期間曾經對於家庭做出過重大貢獻,而另一方收入高,賺錢能力強或者本身經濟條件較好,法院也會判決一方對另一方提供一筆贍養費或者每月支付一筆贍養費。

所以,如果內地及香港對離婚訴訟都有管轄權的時候,婚姻中弱勢一方可能更願意選擇由香港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