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吞遺產可否取消繼承權
根據民法典規定,侵吞遺產不屬於喪失繼承權的法定條件,只有故意殺害被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等情形才能導致繼承權消失,所以侵吞遺產不可取消繼承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爲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僞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爲,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爲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爲的,喪失受遺贈權。
二、繼承財產分配的原則是什麼
根據民法典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可以獲得更多的遺產。
不盡扶養義務的繼承人,無法獲得遺產或少分遺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侵吞遺產不屬於民法典中規定的繼承權喪失情形,所以繼承人如有侵吞遺產行爲的,是不可以被取消繼承權,但侵吞財產人如果不盡撫養義務的,將會被少分或不分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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