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領取結婚證,不屬於合法婚姻關係,屬於同居關係。
同居一年多未結婚,原則上彩禮應當退還,但是有孕育子女或將彩禮用於共同生活的,彩禮可以不返還。
涉及到返還彩禮,要考慮三方面的問題:
1、雙方共同生活時間長短;
2、未辦理婚姻登記具體原因;
3、彩禮的實際用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二、領證了一年多了離婚是否退彩禮
結婚一年多離婚,原則上是不支援返還彩禮的,但符合以下條件的,男方可以主張返還彩禮:
(1)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但是沒有共同生活的;
(2)男方婚前給付彩禮並導致生活困難的。
雖然符合返還彩禮的情形,但並不意味着彩禮會如數返還。人民法院在判決確定返還數額時一般會根據雙方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有無生育子女、財產使用情況、雙方經濟狀況、彩禮數額的大小、過錯大小等情況,酌情確定返還的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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