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孩子撫養費標準是什麼
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
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九條
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
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二、離婚時不給孩子的撫養費的條件是什麼
離婚後,如果撫養孩子的一方同意女另一方不承擔小孩撫養費,或小孩已經成年的,另一方方可以不付撫養費。
支付撫養費撫養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但是根據民事法律中的意思自治原則,如果夫妻一方在離婚後,自願承擔全部撫養費,而不要求另一方承擔的,另一方就可以按約定不支付撫養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二條
父母雙方可以協議由一方直接撫養子女並由直接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養費。但是,直接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三、離婚孩子撫養權怎麼判
可以向法院起訴爭取孩子的撫養權。
離婚時關於子女撫養權的問題,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透過訴訟的方式爭取孩子的撫養權。
但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應當以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爲原則,需要綜合考慮雙方的具體情況。
一、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會判給女方。
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指對子女有遺棄、虐待行爲),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等等。
二、兩週歲以上的子女,會優先考慮條件較好的一方撫養孩子。
三、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主要考慮:經濟狀況、個人素質、生活環境、對子女的責任感、以及與子女的感情親密程度等。
四、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五、父母雙方可協議輪流撫養子女,這個會根據雙方自願達成的撫養協議,或者在法院的參與下達成撫養協議。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
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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