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財產約定起訴離婚中有效嗎?

婚內財產約定起訴離婚中有效嗎?

一、婚內財產約定起訴離婚中有效嗎?

是有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二、婚內財產協議的內容有什麼?

1、婚內財產協議三種無用規定:

(1)財產歸子女很多伴侶在作財產約定時,會考慮日後子女的撫育問題,會約定某一部分的財產歸子女所有。但在實際的生活中,雖然做了此類財產約定,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也即從法律上來看,贈與沒有履行。當然,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實踐中,此類無效約定屢見不鮮,爭議較多,當然均以無效認定而告終。

(2)不動產歸一方但未作產權變更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爲婚後共有,但實際沒有辦理產權更名手續,同樣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爲。在最終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

(3)“誰提離婚誰無財產”“誰提離婚,誰便淨身出戶”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離婚的念頭,一心一意地經營好婚姻。實際上,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爲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爲無效。

2、對第三者的債務由一方承擔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債務,一般會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在婚內財產協議中,可以約定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由其本人承擔。但是,這類各自債務各自承擔的約定,只有在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該約定時纔有效。否則,債權人可要求夫妻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夫妻間扶助義務免除婚內財產協議中,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不等於不承擔家庭生活開支。對於家庭生活的開支,有些是無法預見的,若協議上沒有約定,顯然應由雙方共同承擔。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並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間的扶助義務,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時,另一方應積極地承擔。

綜合上面所說的,婚內財產的約定就需要雙方協商好,一般不管是協議離婚還是起訴離婚,對於婚內的協議都是有效的,雙方可以按協議的內容來分配各自的財產,如果沒有約定的就可以按法定 條款來對財產進行分配,這都是有法律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