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可撤銷婚姻的彩禮是否可以退還
可撤銷的婚姻如果具備以下這些情形,是可以退還彩禮的: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面第
(二)、
(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二、哪些是可以撤銷的婚姻
1、因脅迫結婚的婚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脅迫婚姻】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爲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婚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隱瞞疾病的可撤銷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
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從上述的這些內容中我們可以瞭解到彩禮是否可以退還的關鍵在於雙方是否有領取結婚證,結婚後是否有共同生活在一起,給付彩禮的一方是否因給付彩禮而導致生活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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