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怎麼證明同居重婚?

需要怎麼證明同居重婚?

一、需要怎麼證明同居重婚?

若是可以提交以下證據,可以證明存在同居重婚:

1、如果一方另行辦理結婚登記的,可以向法院申請調取民政局的結婚登記資料,

2、沒有結婚登記,舉辦過結婚儀式的,可以向村委會、居委會、左鄰右舍、同事朋友調查瞭解情況,並請他們出具證明;

3、雙方對外以夫妻相稱的證據,如當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時男方以丈夫的名義簽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親的名義在醫院簽字,當事人以父母的名義爲子女慶祝滿月等,也可以作爲認定以夫妻相稱的輔助證據。

4、周圍羣衆、當事人親戚、朋友、鄰居的證言,以證明周圍羣衆認爲當事人是夫妻或共同生活。

5、雙方在外共同租房的,可以向房東、物業管理處瞭解情況,並取得他們的證明;

6、以上證據可以再結合一方的悔過書、保證書、錄音、雙方往來的聊天記錄,報警記錄等進行綜合舉證。

二、重婚罪行爲主要有幾種類型?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爲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後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三、在認定重婚時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1、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重婚的區別。

重婚是以夫妻關係的名義共同生活,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則不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那些應由道德規範調整的通姦、婚外戀等行爲相區別。

3、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民事法律後果。

在結婚之前,與他人同居並不觸犯法律的規定,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得在明知對方已經結婚了的情形下依舊與對方同居,否則有涉嫌犯重婚罪的可能。公民若是想要以對方犯了重婚罪爲由起訴,需要收集相關可以證明自己觀點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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