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權責任法》雙方無過錯賠償誰來承擔?
我國目前已經將《侵權責任法》廢除了,依照《民法典》中的規定:如果雙方無過錯賠償有相關的部門來調解處理。侵權行爲,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或知識產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違法行爲。侵權行爲發生後,在侵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就產生了特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即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
二、侵權責任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侵權責任的法律特徵表現在:
1、侵權責任是民事主體因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而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民事義務有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法定義務是透過法律的強制性規範、禁止性規範設定的義務。這種義務對於每個自然人、法人具有普遍的適用性,違反此種義務,即構成侵權行爲責任。而約定義務則是特定當事人之間設定的一種義務,違反約定義務,構成違約責任。
2、侵權責任以侵權行爲爲前提要件
侵權責任產生的基礎是侵權行爲,沒有侵權行爲則不存在承擔侵權責任的問題。侵權責任正是行爲人實施侵權行爲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3、侵權責任的形式具有多樣性
侵權責任的行爲人或責任人除了要承擔賠償損失、返還財產等財產責任外,在很多情況下,還可能同時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非財產形式的責任。
三、構成侵權行爲的情況有哪些?
1、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造成的侵權行爲;
2、產品質量責任;
3、高度危險作業的侵權責任;
4、危害環境的侵權責任;
5、施工造成的侵權責任;
6、建築物及其附屬物造成的侵權責任;
7、飼養動物造成的侵權責任等等。
特殊侵權責任實行過錯推定或無過錯責任。受害人追究加害人的責任,只要證明三個方面:自己有損害;加害人有加害行爲;損害與加害行爲有因果關係。加害人要免除自己的責任,要根據法律證明符合法定的免責條款或自己沒有過錯。
針對發生的糾紛,相關部門需要經過一系列的調查來決定最終的侵權責任的歸屬和承擔比例的問題,如果經過相關部門的調查,雙方都過錯的情況下賠償的責任是需要雙方經過充分的協商和處理的,相關部門也會進行相應的調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