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感情不和夫妻離婚探視權是可以帶孩子走嗎?
行使探視權時不可以直接帶走孩子,探望孩子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父母的探望權】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二、離婚後對方不讓探望孩子可以請求變更撫養權嗎?
對方不讓探望孩子可以請求變更撫養權,請求變更撫養權的法定條件是: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爲,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週歲的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三、可以中止探視權的情形有哪些?
1、探望權人患有嚴重的傳染病,這是基於對子女的人身健康的考慮;
2、探望權人不按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探望方式、時間、地點探望,嚴重影響子女生活學習;
3、探望權人將子女帶入色情場所或讓子女觀看不健康的影視、書刊的;
4、探望權人道德敗壞、通姦、姘居、賣淫、嫖娼、吸毒、賭博,對子女身心健康會造成不利影響的;
5、探望權人對子女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的;
6、探望權人教唆、脅迫、引誘子女實施不良行爲或者違法犯罪行爲的;
7、探望權人發現子女有不良行爲或違法犯罪行爲不教育制止的;
8、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發展的情形。
事實上,對孩子的探視並沒有絕對標準的模式,比如在行使探視權時想要帶孩子去買東西或者帶孩子去遊玩,最好和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協商一致,沒有經過對方的同意就直接把孩子帶走是不合理的,不過,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沒有正當理由的,也不能阻止對方看望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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