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口頭放棄可以嗎?

一、繼承人口頭放棄可以嗎?

繼承人口頭放棄可以嗎?

繼承人不可以口頭放棄繼承,屬於無效的行爲,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爲放棄受遺贈。

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爲無效。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它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在訴訟中,繼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要製作筆錄,由放棄繼承的人簽名。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遺產分割後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二、放棄繼承權必備條件有什麼?

(一)時間要件

繼承權的放棄必須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放棄。

(二)繼承權放棄的主體

繼承權的放棄爲單方民事法律行爲,原則上應當由當事人本人親自實施,不得代理。但是也存在特殊情況,比如繼承人爲無行爲能力人或限制行爲能力人的時候,就需要代理的存在。

(三)放棄繼承不得附加條件

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均明文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不得附加條件。

(四)繼承權不得部分放棄

繼承權能否部分放棄涉及到繼承權的放棄的標的爲何這一核心問題。由於繼承權放棄的標的爲繼承權而不是所繼承的遺產,而繼承權作爲一項抽象的權利不得分割,因此,繼承權不得部分放棄。

(五)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方式

對於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的表達方式,儘管各國對此規定不一,但是概括起來,繼承權的放棄可以分爲明示和默示兩種。

(六)繼承人放棄繼承後可否反悔

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後是否可以撤銷其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對此可以從繼承權放棄的意思表示是否有瑕疵進行分析。

繼承人應當以書面形式放棄繼承,放棄繼承權有一定的時間限制,需要在繼承開始之後遺產分割之前,放棄繼承權的主體是繼承人,要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要在自願的前提下放棄繼承權,放棄繼承權的方式可以是默示的,也可以是明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