毆打他人的處罰是怎樣規定的

一、毆打他人的處罰是怎樣規定的

毆打他人的處罰是怎樣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

第二十八條:被害人傷情構成輕傷、重傷或者死亡,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故意傷害他人致輕傷,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爲是犯罪的,以及被害人傷情達不到輕傷的,應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二、故意傷害罪的判定

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標準刑法規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一)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傷情接近輕微傷,社會影響不大、被害人有過錯或被告人全部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爲拘役刑或管制刑;

(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雖構成輕傷,但傷情接近輕微傷的,爲有期徒刑六個月;傷情介於輕度和重度之間的,爲有期徒刑一年;傷情接近重傷的,爲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尚未達殘疾標準的或損傷程度與輕傷標準接近的,爲有期徒刑三年; (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造成被害人10級殘疾的,爲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一級殘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被害人6級殘疾的,爲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一級殘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爲有期徒刑十三年。 重處、輕處特別規定有下列情形的,予以重處:

傷害多人的,在其中最重傷情的基礎上,每增加輕傷1人,按照所增傷情的輕重程度,確定遞增幅度,輕度的,刑期增加三個月;中度的,刑期增加六個月;重度的,刑期增加九個月;每增加重傷未達殘疾標準或接近輕傷標準1人,刑期增加十個月;每增加重傷1人,致10級殘疾的,刑期增加一年,依次每增加一級殘疾等次,刑期增加六個月。 持刀、槍支等管制刀具傷害他人的,從重10%。 在聚衆鬥毆、尋釁滋事中故意傷害他人的,從重10%。 

傷害對象爲70歲以上的老人、14歲以下的兒童、殘疾人、懷孕婦女的,從重5%。 因爲鄰里糾紛、婚姻糾紛等民間矛盾引發的故意傷害,從輕10%。 

個罪自由裁量權規則 根據發案原因、犯罪動機、犯罪手段、損傷程度、賠償情況等情節,合議庭(獨任庭)按本節規定量刑認爲偏輕或偏重的,依第一百零四條量刑時,可行使六個月以內的自由裁量權;依第一百零五條量刑時,可行使十個月以內的自由裁量權;依第一百零六條量刑時,可行使一年六個月以內的自由裁量權。 緩刑適用但書 除具有兩個以上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一)未作賠償的; 

(二)致2人以上重傷或多人輕傷的; 

(三)曾因毆打他人,被治安處罰2次以上的。故意傷害罪量刑標準 

三. 故意傷害罪的刑法條文 

刑法第238條、第247條、第248條、第289條、第292條、第333條的規定,對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傷殘的,暴力取證致人傷殘的,虐待被監管人致人傷殘的,聚衆致人傷殘的,聚衆鬥毆致人重傷的,非法組織或強迫他人出賣造成傷害的,應以故意傷害罪論處。這些規定屬於擬製規定,而非注意規定。

構成輕傷或重傷的,我國的法律將會判處一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相關的但最人員應積極的賠償這類案件的受害者,保護這類人員的合法權益。爭取對方的諒解,在判決時,人民法院會考慮悔過情節,予以輕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