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行爲的界定

家庭暴力行爲的界定

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家庭暴力呈現出新的趨勢和特點:“冷暴力”、“精神虐待”、“高知識階層”等逐漸成爲談論家庭暴力問題時頻繁出現的關鍵詞。據世界銀行調查統計,20世紀全世界有25%-50%的婦女都曾受到過與其關係密切者的身體虐待。全國婦聯的一項最新抽樣調查表明,在被調查的公衆中,有16%的女性承認被配偶打過,14%的男性承認打過自己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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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行爲的界定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規定:“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爲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爲。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可見家暴不僅包括身體暴力,還包括其他手段。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第三條中明確列舉的家暴的類型有:“根據有關國際公約、國外立法例以及被普遍認可的學界理論研究成果,家庭暴力包括身體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經濟控制四種類型:

被家暴的時候怎麼辦呢?如果加害人試圖毆打受害人,受害人感覺到危險時,可以隨時報警,警方有義務必須出警。未達到輕傷,但違反行政法的,由公安部門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家暴者進行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的通知中規定:“經審查,對於家庭暴力行爲尚未構成犯罪,但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進行處理,同時告知被害人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施暴人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家暴致人輕傷的,已經是十分嚴重的家暴行爲,構成犯罪,觸犯了刑事責任。如果對方有家暴行爲,不要忍氣吞聲,一定要及時報警、及時驗傷,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讓對方意識到家暴是錯誤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