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家暴女方起訴離婚財產分割規定是什麼?

男方家暴女方起訴離婚財產分割規定是什麼?

一、男方家暴女方起訴離婚財產分割規定是什麼?

參照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分割財產。《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過錯是指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所謂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是指在離婚訴訟中,因過錯方的行爲導致夫妻離婚時,過錯方應對無過錯方給予民事賠償的法律制度。

(一)雙方協商決定。

依《民法典》第1087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二)堅持男女平等。

依《民法典》第1041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不能認爲婦女掙的少,就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三)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

依《民法典》第1087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四)給予付出較多的一方補償

依《民法典》第1088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後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五)照顧無過錯方。

根據我國《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財產分割時,參照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分割財產。《民法典》規定,過錯是指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所謂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是指在離婚訴訟中,因過錯方的行爲導致夫妻離婚時,過錯方應對無過錯方給予民事賠償的法律制度。

二、離婚賠償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離婚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如果男方存在着家暴情況,一般情況下大多數法院都會判決離婚,當然在離婚的時候,對於財產分割是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的,屬於無過錯方,男方作爲過錯方,應當給予女方一定的民事賠償,所以在財產分割的時候會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