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一方主張對方存在家庭暴力的,應當提供證據予以證明,證據形式包括但不限於報警回執、相關病例、醫療費單據、施暴者自行書寫的保證書、居委會或婦聯等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法醫鑑定書、受傷照片等。
根據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實施家庭暴力的。因此,可以向訴訟離婚的同時,以家庭暴力的侵權行爲向對方要求離婚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條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後,應當給予幫助、處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爲,有權及時勸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爲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