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導未成年人消費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誘導未成年人消費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誘導未成年人消費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誘導未成年人消費的處罰標準,但低於八週歲的未成年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是無效的,監護人可以要求商家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七條 【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的年齡標準】十八週歲以上的自然人爲成年人。不滿十八週歲的自然人爲未成年人。

第十八條 【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成年人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爲。

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第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未成年人】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爲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

第二十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的未成年人】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爲。

第二十一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爲的成年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爲。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爲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二條【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爲的成年人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爲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

二、國家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有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三十條 國家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應當聽取消費者和消費者協會等組織的意見。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做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工作,落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監督,預防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行爲的發生,及時制止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爲。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採取措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有關行政部門應當聽取消費者和消費者協會等組織對經營者交易行爲、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意見,及時調查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進行抽查檢驗,並及時向社會公佈抽查檢驗結果。

有關行政部門發現並認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責令經營者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燬、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

第三十四條 有關國家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懲處經營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務中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爲。

第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採取措施,方便消費者提起訴訟。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起訴條件的消費者權益爭議,必須受理,及時審理。

事實上,法律並沒有規定哪一種行爲屬於誘導未成年人消費,正常情況下,消費者的消費行爲應該是自願的,商家可以給消費者提供相關的參考意見,但最終是否要消費,還是由消費者本人做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