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伐林木300方如何定罪

一、盜伐林木300方如何定罪?

盜伐林木300方如何定罪

盜伐林木300方構成盜伐林木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數量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盜伐林木罪定罪處罰:

(一)擅自砍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外採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四條盜伐林木“數量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樹一百至二百株爲起點;盜伐林木“數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樹一千至二千株爲起點;盜伐林木“數量特別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樹五千至一萬株爲起點。

二、盜伐林木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條【盜伐林木罪】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構成此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三、盜伐林木罪的量刑原則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一條 【量刑的一般原則】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 【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減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覈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第六十四條【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在我國,盜伐林木和濫伐林木的行爲情節嚴重的都要追究刑事責任,即便道伐林木的行爲不構成犯罪,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也可以對違法行爲人進行行政處罰,如罰款,並責令當事人補種被盜伐的林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