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撤銷後有什麼費用嗎?

一、強制執行撤銷後有什麼費用嗎?

強制執行撤銷後有什麼費用嗎?

強制執行撤銷後有申請強制執行的費用,強制執行撤銷後有申請強制執行的費用,執行費用不需要申請人預交的,都是執行回來第一筆款後,先扣除執行費,撤銷執行申請就不會找要了,不過已經交納的申請費不退還。請執行人應當遞交書面的申請書來撤回之前在法院申請執行案件,如果案件在執行過程中,產生了執行標的財產的交付,就應當支付相應的申請執行費。

申請執行無需預先繳納申請執行費,但人民法院在執行到位的首批執行款扣除人民法院依法應收取的執行費。

二、強制執行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爲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因此當事人應當在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後的兩年內申請執行,如果執行過程中未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法院一般採取中止執行,待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後,再恢復執行。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條 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一)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二)申請保全措施;(三)申請支付令; (四)申請公示催告;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 (六)申請破產;(七)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 (八)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申請強制執行肯定是需要預交申請費用的,再執行到位之後就會由被執行人來承擔這一部分的費用,但是如果在這個過程當要求撤銷的話,這部分的費用就應當是由申請人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