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4條遭質疑

婚姻法4條遭質疑

本站網小編以個案析《婚姻法解釋(三)》第4條的適用 作者:張平 【案情】 原告張某與被告李某系夫妻關係。婚後雙方生活困難,現僅有存款50000元,尚欠未到期債務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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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賭球教授被負債婚姻法24條質疑不斷

一、前妻賭球教授被負債廣西民族大學教授李長天和前妻王鳳英因感情不合,2015年12月21日協議離婚。然而從今年1月起,李長天開始不斷接到各種催債資訊。他簡單統計了一下,前妻王鳳英一共向32個個人、7家小額貸款公司以及3家銀行一共舉債600餘萬,“這些借貸行爲我完全不知情。”由於上述債務主要形成於兩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這意味着,李長天將極有可能承擔連帶責任。目前已進入訴訟程序的案子似乎正在印證這種可能性。現已有3名出借人提起訴訟。其中有兩起因被判承擔連帶責任,李長天提起了上訴。另一起還未判決。更多的出借人仍在圍觀。二、24條規定了什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夫妻債務包括夫妻個人債務和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個人債務很簡單是一方債務,而夫妻共同債務在夫妻離異時存在分割問題。共同債務必須具備兩個特徵:一是爲了共同生活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二是爲履行法定義務所負債。主要包括以下幾種:1、夫妻爲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爲支付一方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2、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3、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4、爲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5、爲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所負的債務。6、夫妻一方或雙方爲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7、夫妻協議約定爲共同債務的債務。夫妻債務的認定1.首先應推定一方的借款爲夫妻共同借款;2.如果一方能後舉出足夠的證據證明爲個人借款則認定爲個人借款;3.如果一方能夠舉出足夠的證據證明此筆借款沒有用在共同生活中,則認定爲個人借款。提醒,目前能有效保護婚前財產的方式,就是簽訂婚前財產協議。至於對方欠債的,可以事前簽訂婚內協議,雖然其效力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但至少你還有向對方追償的權利。另外,如果你明知對方借債的,可以向債權人告知自己不願負連帶責任,只要有足夠的證明很證明事實情況,也可以避免被負債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