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糾紛怎麼調節?

贈與糾紛怎麼調節?

(一)贈與是一種民間法律行爲。

無論是贈與入主動將一定的財物交給受贈人所有,受贈人以接受財物的行爲表示同意或認可,還是受贈人首先向贈與人提出贈與要求,贈與人以贈與的行爲滿足受贈人的要求,都說明贈與是一種協議性雙方法律行爲,所以,贈與履行後,即發生了贈與財物轉歸受贈人所有的法律後果,贈與人不應再反悔、索要。同時,贈與又是一種以聯絡感情、加深友誼、互相幫助和增進團結爲目的的民間交往,在調解時應採取和藹的、平心靜氣的方式,既要維護贈與的法律行爲後果,又要維護贈與行爲體現的良好道德精神。

(二)贈與作爲一種協議性的雙方法律行爲,不同於一般的諾成性協議或合同,而是實踐性的協議或合同。

也就是說雙方關於贈與的協議,不是贈與人答應受贈人關於贈與的請求,或是受贈人同意贈與人的提議後即告成立,而是在贈與人做出了贈與的行動及受贈與人接受了贈與之後,雙方關於贈與的協議才真正達成。所以,儘管在雙方達成了贈與許諾和承諾之後,如果贈與人沒有最後將贈與付諸實施,受贈人也不能以此作爲債務向贈與人索要。當然,調解由此產生的贈與糾紛時,贈與人亦應遵守誠實信用的道德規範,言行一致地認真履行自己的諾言,而不應隨便譭棄信義,否則引起糾紛,贈與人應負一定的道義責任。

(三)贈與作爲一種民間法律行爲,帶有無償性,但也有少數民間贈與並非如此。

最常見的是婚約中的定金或彩禮,這種贈與同正常的民間贈與不一樣,其實質是這樣一種契約關係。即把定金、彩禮的贈與作爲結婚的請求,把接受定金、彩禮作爲與對方結婚的許諾。調解這類糾紛要以防爲主,向羣衆宣傳社會主義的法律和婚姻道德,指出這種陳規陋俗的封建傳統及買賣婚姻實質,杜絕隱患;一旦這類債務糾紛發生,要在弄清事實的基礎上,從實際出發進行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