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是怎樣的?

一、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是怎樣的?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是怎樣的?

1、《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2、此項規定與《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相對應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與《婚姻法》之中的規定相比,此項規定之中多了需要考慮“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

二、離婚可以分割哪些財產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規定,可以被分割的共同財產具體如下

1、工資、資金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這裏的工資、資金收入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付出勞動所得的各項報酬。比如,紅利、津貼等。

2、生產、經驗的收益;

這種收益包括來自各行各業的生產經營所得的收益,既包括勞動收入,也包括資本收益,比如股票債券收入、個體工商戶經營收益等。

3、知識產權的收益;

這裏的知識產權收益指的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已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的知識產權收益、如稿費、版稅等著作權收益,或因商標、發明、實用新型設計等而獲得的財產收益等。只有估計價值但是沒有投入市場產生收益的不能分割。

4、繼承或者贈與所得的財產;

需要注意的是,需要除去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情形,繼承權的取得或接受贈與發生在婚姻關係期間,該財產即爲法定夫妻共同財產。

5、軍人復員費、轉業費、自主擇業費的一部分;

計算方法是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爲夫妻共同財產。

6、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比如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的養老保險金,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破產安置補償費等。

夫妻離婚的時候幾乎都會涉及財產的分割問題,這是由於法律規範,雖然規定了能被分割的是共同財產,但是由於在結婚期間,大多數的家庭並不會十分在意哪些是共同財產。對於此種財產的範圍並不確定的,可以委託專業的機構覈查共同財產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