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的範圍是什麼,哪些屬於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的範圍是什麼,哪些屬於婚前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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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男女訂立婚前財產協議,首先需要搞清楚婚前財產的範圍,這樣才能進一步確定男女雙方各自的婚前財產權利歸屬於哪一方,如何使用等等。那麼具體來說婚前財產的範圍是什麼呢?本文將對這個問題做詳細介紹。

一、婚前財產的範圍是什麼

1、婚前個人所有的合法性收入。

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

如一方婚前獲得預售房屋的產權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後才實際取得該房的所有權。

3、婚前財產的孳息。

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孳息。其中,孳息分爲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屬性而獲得的收益,如果樹結的果實、母畜生的幼畜,母雞與其所下的蛋。法定孳息指因法律關係所獲得的收益,如貸款人根據貸款合同取得的利息,出租人根據租賃合同收取的租金等。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爲另一形態財產。

如一方婚前的個人積蓄婚後購買的有形財產,股權轉爲了貨幣,這只是原有的財產價值形態發生了改變,其價值取得始於婚前,應當認定爲一方的個人財產。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個人財產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的,離婚時,不能要求以共同財產或要求另一方以其個人財產進行抵償。而對於用婚前個人財產婚後從事投資、經營、或者婚前投資婚後獲得分紅,則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二、哪些屬於婚前財產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爲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所以,房產爲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購買,房屋產權登記在首付支付方名下,但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該房產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所以,房產爲夫妻一方的父母在婚前全額購買,並將房屋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該房產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

3、判斷是否屬於婚前財產的關鍵在於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後才實際佔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後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後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爲一方婚前財產。

上文就是對“婚前財產的範圍是什麼”的介紹。實踐中,婚前財產的歸屬,有約從約。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銀川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