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配偶去世後財產債務如何處理?

新婚姻法配偶去世後財產債務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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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婚姻法》將廢止。

在正常情況下,按照《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在夫妻雙方辦理離婚手續後,即代表婚姻關係的終結,但在特殊情況下,如果夫妻雙方中有一方死亡,也標誌着婚姻關係的結束,對於夫妻離婚的情況,雙方共同財產需要進行分割,那麼,對於一方死亡的情況,《民法典》配偶去世後財產債務如何處理呢?

一、配偶去世後的遺產繼承問題

1、應該先看死者是否有遺囑,有遺囑的,應按遺囑執行。

2、沒有遺囑的,應該確定哪些人可以作爲繼承人。繼承人分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3、最後,纔是確定各繼承人的份額。按照繼承法的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配偶去世後債務如何處理

關於夫妻中一方去世後的債務清償在《民法典》中有規定,即對於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債務由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屬於一方的債務,可由去世一方的遺產清償。具體規定: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爲配偶所有,其餘的爲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爲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綜上所述,關於《民法典》配偶去世後財產債務如何處理的問題,首先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先分割一半作爲在世方的財產,剩下的另一方爲繼承財產,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一般由包括在世方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平均分配,其次對於債務,如果是雙方債務,由共同財產歸還,如果是去世方的單方債務,則在其遺產價值限額內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