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如何辦理戶口遷移

因爲離婚戶口屬於一站式市內戶口遷移條件,所以準備好離婚遷戶口的證明材料,可直接到遷入地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派出所)一次性辦理戶口遷出、遷入手續。

離婚後如何辦理戶口遷移

通常情況下,離婚遷戶口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1)入戶申請書;


(2)申請人、被申請人戶口本及身份證;


(3)申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證明;


(4)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證明。


具體的離婚遷戶口可以分爲八步,


第一步:向遷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請;


第二步:遷入地派出所同意遷入;


第三步:向現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遷出申請;


第四步: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開戶籍證明;


第五步:持戶籍證明和相關證明材料前往遷入地的市級公安局戶政科申請遷入;


第六步:戶政科簽發《準遷證》;


第七步:持《準遷證》回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遷出並開遷移證;


第八步:持遷移證、身份證去遷入地派出所入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